协会章程
西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西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英文译名ASSEMBLED BUIL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TIBET,缩写ABIAT。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西藏自治区从事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装饰、信息化管理、部品生产及供应、配套设备生产、人才培训等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事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先进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推广、运用与集成,提高建筑科技含量,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为核心,提升装配式建筑全产业整体水平,促进西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的有序发展。
第八条 本协会发挥提供政策宣传、交流合作、维护权益、咨询服务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展会员培训,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开展适应西藏地区的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研发与引进,推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建立西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资源信息库,定期发布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四)加强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向当地政府提供装配式建筑的动态发展信息;
(五)承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从事装配式建筑业所涵盖的机构,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依法取得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国家批准的进行建设活动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校、学术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签署,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交纳会费10万元/年;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万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交纳会费4万元/年;
(四)会员单位缴纳会费2万元/年;
(五)学校及公益性单位免交会费;
(六)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的特殊情况,可以减免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协会宣告作废。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对相关会员进行严惩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驶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加入协会一年以上的会员单位方可申请加入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享用本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大力发展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从事本行业业务两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协调会内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联盟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一)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二)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西藏自治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西藏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做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5日西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